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发展的新机遇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试行)》出台侧记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1月19日,中央纪委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案管工作规则》),这是一部具有重要意义的党内法规。
五年铸剑,凝聚集体智慧
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是纪检机关承担案件监督管理职责的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对本级纪检机关和下级纪检机关查办案件工作及其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协调的活动,既是查办案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推进查办案件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保证。
中央纪委监察部历来十分重视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中央纪委恢复组建和监察部成立之初,就设有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开展案件管理工作。1993年,中央纪委和监察部合署办公后,在办公厅设立案件管理处,承担纪检和监察案件管理的双重任务。2004年6月,在郑州市召开全国省(区、市)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会议,初步提出案件管理工作五项基本职能。2008年4月,在太原市召开全国纪检监察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何勇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会议正式明确了案件监督管理要坚持“为领导决策服务、为查办案件服务”,认真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五项职能,对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机构建设方面,中央纪委于2007年9月成立了案件监督管理室。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均成立了案件监督管理室,近2/3的市(地、州)和部分县(市、区)成立了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构。没有成立机构的,也配备了专职人员。国务院国资委纪委成立了案件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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