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9期 总第110期

2016-04-19 10:15 来源: 未知
【目录】
1、【特别关注】公车私用“同享”戒尺打来“同罚”
2、【结合案例学《条例》】操办红白喜事,可以邀请服务对象吗?
3、【观点时评】“八小时外”不能“鱼入大海”
4、【廉政文化】画里有话

公车私用“同享”戒尺打来“同罚”

  2015年12月12日11时30分许,原阳县商务局商务稽查大队(事业编制)一中队中队长王建伟驾驶单位商务稽查公务用车(豫G06937),载乘队员段超、吴新庆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后,违规使用公车,先将两名队员分送回家,之后自己驾车回家,将车停放在自家门前,下午又驾车先后接上两名队员共同驶往单位上班;三中队中队长娄永峰驾驶单位商务稽查公务用车(豫GW9957),载乘队员王爱振、吴呈杰、张鑫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后,违规使用公车,先将三名队员分送回家,之后自己驾车至一熟人家,将车停放在熟人家门前,下午又驾车先后接上王爱振、张鑫两名队员共同驶往单位上班(吴呈杰未履行请假手续,下午旷工)。原阳县纪检监察机关针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开展明察暗访时,及时查获了这起违纪案件。最终,王建伟、娄永峰分别受到行政记过处分;段超、吴新庆、张鑫、吴呈杰、王爱振分别受到行政警告处分;该局商务稽查大队大队长王建峰因履责不力、监管不到位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相关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七款“有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案例评析
  一、舒服到家了,享乐病根深。“上班下班,自己想法儿”,这和幼儿启蒙时传授的道理“自己的事情自己做”一样,浅显易懂、简单明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条规清晰、具体明确、遵循有据。而上述私用的公车,均是该单位的商务执法用车,性质特殊,用途专业,驶什么样的路、办什么样的事,显而易见、不言而喻。但是,上述违纪者作为专门执法人员,明知故犯,我行我素,边执法边破纪、不收敛不知止,上班下班、车接车送,而且是逐门逐人、有福同享,跑的路再远、绕的弯再大,能享受的人“一个也不少”(除去下午旷工的那位)、能享受的“待遇”“一点也不降”,公车不心痛、往返全程用、服务“一条龙”。好一个随意又轻松,简直是舒服到家了!如此劣行,充分暴露了上述人员身上的享乐主义病灶未除、病根深重,慷国家之慨、占公家的“光”,已经到了无微不至、无孔不入的地步。只是舒服久了、享乐惯了,必然落个身心俱损、无可救药的结局。莫到彼时,悔之晚矣!
  二、车改不在乎,“双节”刹不住。这一违纪案件事发被查,正值全市公车改革纵深推进之际,恰逢“元旦”春节接踵即至之时,处于双重敏感的重要节点、严督细查的风头浪尖,面对广大群众的聚焦检验、执纪问责的高悬利剑,形势可谓既紧又险、压力可谓似鼎如山。然而,对于上述违纪者,这一切都可以置若罔闻、全然不顾。接送伺候他们的公车,均是雪白的车身,上面还喷涂有蓝色的“商务稽查”字样,双色相映、分外醒目,公车还是私车、单位还有用途,不用说明、无须解释,一目了然、路人皆知。就是这样“很不隐蔽”的条件,就是这样“很不安全”的情况,依然敢于光天化日、堂而皇之地奔来跑去,依然敢于众目睽睽、明目张胆地停放在自己家熟人家门前。不惧人民群众“戳脊梁骨”、无畏重要节点“从重从严”,顶风违纪至此、漠视底线如斯,实在令人咋舌愤慨、必须严惩不贷!
  三、虽然没商量,“跑偏”却一样。这一违纪案件,涉及该单位两个商务稽查中队,细数之下,有很多不谋而合、不约而同的选择,更加发人深思、令人堪忧:其一,充当驾驶员、扭住方向盘的都是中队长,亲力亲为搞“服务”、“爱兵护兵”干在前,带着“下路跑偏”、领着“触纪踩线”,估计平时都有个“好人缘”,挡不住最终害人又误己;其二,违纪当日上午,都在执行商务稽查任务,都于11时30分许结束工作,不是按规返回单位,而是直接打道回府,同时忘记了12时整才理应迈出回家的步伐。这样的做法,说明两个中队的人员都很“精于算计”——公车“必须”充分“利用”,工作时间充分“利用”也是“必须的”;其三,当日两个中队的七名工作人员驾乘公车、集体私用,无一人拒绝、无一人反对,保持了“高度一致”、体现了“心有灵犀”。只可惜,不光彩的“有福同享”,必然导致咎由自取的“有错同罚”。其四、其五......前文有述,毋须赘言,稍加复举:一样的逐人接送、一样的随停乱放、一样的顶风违纪、一样的明目张胆......,除了接送路线和停放小区不同,弃规之心、违纪之行如出一辙。如此惊人的雷同、如此众多的“巧合”,充分暴露了该大队教育管理监督不严、规矩纪律松懈、歪风邪气较重。该大队长王建峰因履责不力、监管不到位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实为必然、势在必行!
  执纪者说
  公车私用是影响党风廉政建设、党群干群关系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顽疾痼症”,各级各单位要紧抓当前公车改革深化推进的有利契机,坚定决心,猛药治疴,扎紧制度“笼子”,抓细抓实抓长,彻底消除“病原体”。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此类问题要扭住不放、一寸不让,严格监督执纪,严格责任追究,确保“车轮下的浪费腐败”无所遁形、受到严惩,公车私用者刹车急停、迷途知返,以担当之肩、为民之心,正风肃纪、重构信任!


操办红白喜事,可以邀请服务对象吗?

【条例原文】第八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模拟案例】王某,某地派出所所长,中共党员。在母亲去世后,王某打算借这个机会好好操办一下丧事,一方面能把自己以前随出去的钱收回来,另一方面也能借机收点礼金。于是,他不仅把母亲去世的消息挨个通知亲朋好友,还通过他人将此事透露给辖区内一些服务对象。因为王某是基层站所一把手,权力含金量高,一些服务对象前来送上礼金。后经调查,王某违规收受数十名服务对象数万元礼金。
由于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的影响,在我国广袤的土地上,每天都有结婚嫁娶、悼亡发丧、乔迁新居等红白喜事在上演。操办红白喜事,本是人之常情,无可厚非,但一些党员干部忘却自己的身份,做不该做的事,请不该请的人,妄图借机敛财或占公家便宜,殊不知,这样的做法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触犯了纪律底线。
湖北省纪委案件审理室干部金海表示,《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是在原条例第八十一条基础上修改完善而来的,将原条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修改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扩大了规制范围,体现了“全面”、“从严”的要求。
他进一步解释道,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构成违纪的前提,是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如果党员干部没有这样做,所邀请人员只限于亲朋好友,且没有奢华操办、过分浪费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后果,则不构成违纪。而认定“借机敛财”,要以“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为标准。所谓礼尚往来,是指在礼节上有往有来,即你对我怎么样,我也对你怎么样。“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是指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以及一般的、正常的礼节往来。也就是说,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仅不能邀请服务对象,更不能借机敛财。
“作为一名党员干部,王某不仅邀请服务对象参加母亲的葬礼,还借机敛财,不仅违反了廉洁纪律,还具有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节,应给予相应处分。”金海说。
现实中,从各地通报案例看,像王某这样违规操办红白喜事的党员干部并非个例:重庆市忠县工商联原党组书记、副主席谷兴华,借母亲去世之机,违规收取51名管理和服务对象2.91万元礼金;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国土资源局龙泉国土资源分局原局长谢言泽操办孙女“满月宴”60桌,收取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3.2万元……
专家表示,红白喜事有其特定文化含义,一旦与公权和私利纠缠在一起,就会扭曲变味,助长社会不正之风。党员干部应该加强党性修养,强化纪律意识,严格依规依纪操办红白喜事,既让自己纯洁干净,也推动社会风气向善向上。
“八小时外”不能“鱼入大海”

在党的“打虎拍蝇”反腐高压态势下,许多贪腐官员相继落马,细查违纪情节,多数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大都发生在“八小时以外”。可以说,“八小时以外”时段是腐败的“滋生区”和“重灾区”。现实中,仍然有一些同志“八小时以外”的生活“丰富多彩”得不正常,值得警惕。
“八小时之内”,属于履行公务阶段,党员干部心思被工作占据,行为受到上级和同事的监督,自律意识、形象意识和表率意识相对较强。但是,“八小时以外”这段时间由党员干部自我调控,属于监督盲区,在“无人管”、“无人监”的时间,对于一些自律意识不强的干部来说,犹如“鱼入大海、马放南山”,去了不该去的地方,拿了不该拿的东西,干了不该干的事情。
作为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也是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活动内容和活动性质同样体现党员干部官品、人品,而且最能反映其作风素养。生活作风和工作作风是息息相关的,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不干正事,说明生活作风有问题,同时也说明人品有问题,一个人品有问题的人,官品肯定好不了。“德不配位,必有灾殃”,党员干部人品、官品出了问题,就不可能“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最终损害的是党的事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考察一个干部,不能只看他“八小时之内”干什么,还要经常考察他“八小时以外”去了哪里。对那些“八小时以外”喜欢出入高消费场所、交际异常活跃的干部,要纳入重点管控对象,及时提醒,必要的话要进行批评教育。
“八小时以外”也要讲规矩。“独处”最能检验一个人的思想道德修养和作风修养,越是无人越要“慎独”。党员干部是人民的公仆,要注意自己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生活细节各个方面都要守纪律、讲规矩,不该去的地方坚决不去,不该拿的坚决不拿,不该交的朋友坚决不交,不该参与的事情坚决不参与,自觉做到人前人后一个样、“八小时之内”和“八小时以外”一个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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