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7期 总第108期
2016-03-21 09:41 来源:
未知
【目录】
1、【特别关注】杨慧中:用“咬耳扯袖”筑牢第一道防线
2、【曝光台】一把手、中层领导、普通职工违反八项规定一视同仁
3、【结合案例学《条例》】帮人办事自己不收钱,就没事了?
4、【观点时评】定力过硬,才能经得起考验
杨慧中:用“咬耳扯袖”筑牢第一道防线
从日常执纪工作中,可以发现破纪违法的轨迹往往都是一样的:先从出现违纪苗头到逐步越过纪律底线,之后又从一般违纪发展到严重违纪,最终量变引起质变,演变成涉嫌违法犯罪。王岐山书记提出的执纪监督“四种形态”,正是对应“违纪苗头—一般违纪—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四个阶段筑起的四道防线。“四种形态”既是一个工作要求,也是一个工作目标,只有在前一种形态上下足功夫,后一种形态才能实现。如果第一道防线守不牢,必然增加后三道防线的压力。因此,践行“四种形态”,首先要用咬耳扯袖筑牢第一道防线,做到关口前移、防微杜渐,实现源头反腐、标本兼治。
解除咬耳扯袖的思想顾忌
执纪监督的目的在于“护森林”,在于用纪律管住大多数。善战者无赫赫之功。“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是在“护森林”,是执纪监督的成绩;而“勤浇树”,确保树木“不歪”“不病”“不烂”,更是在“护森林”,更是执纪监督的成绩。这就要求执纪监督者解除思想顾忌,坚决不当“三客”。
不当看客。过去有一种倾向,纪委办案往往以大案要案论英雄,对苗头性的违纪倾向,有看客心理,视而不见。这种算总账的做法,往往容易把小错养成大错、把小案养成大案、把“好同志”养成“阶下囚”。不当看客,就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善于发现并紧紧盯住违纪倾向,把咬耳扯袖当成对干部的一份关爱、一份体贴;一次体检、一剂良药;用体温计时时测,让警世钟常常鸣。
不当说客。做事最忌嘴上功夫,最怕“缺斤短两”。咬耳扯袖要达到效果,就要“咬”到痛处,“扯”住要害。如果仅仅满足于在会上提提要求、充当说客,行动在嘴上、落实在纸上,那么“咬”不如“不咬”、“扯”不如“不扯”。因此,要把咬耳扯袖落实在实践中、落实在行动中,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咬耳扯袖的方法,确保咬耳扯袖的效果。
不当过客。俗话说,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由于干部具有流动性,就使部分人有一种过客心理,造成不愿伤及情面、不愿触及矛盾。事实上,干部虽然会流动,但事业不会流动,责任不会流动。一次成功的咬耳扯袖,对方会有一个明显的心理变化轨迹:最初脸上挂不住,接着开始反思,然后心存感激,最后改正错误。所以,不管从对事业负责的态度来讲,还是从同志感情的角度讲,都应该放下这份顾忌,坚决不当过客。
界定咬耳扯袖的范围标准
要把咬耳扯袖落到实处,就需要界定事项、明确标准,分清楚什么事情该“咬”。咬耳扯袖作为执纪监督的第一种形态和“护森林”的第一道防线,对应的是违纪苗头问题。这既说明所有的违纪苗头,都是咬耳扯袖的范围;又要求我们不能对已经形成的违纪事实,用咬耳扯袖来淡化处理。
要从思想上界定范围。树朽先朽其根,人毁先毁其志。思想问题是一切问题的总根源,行为上的违纪苗头必然由思想上的抛锚引起。所谓良医治未病,对于执纪监督者而言,就是要对党员干部在思想抛锚的时候就开始咬耳扯袖,而不是等违纪事实形成之后再开方抓药。这就要求我们要提高“读心术”,能够从一些细微的变化发现思想动态,挖掘思想根源,消除思想抛锚苗头。
要从言行上界定范围。咬耳扯袖不是一个空洞的概念,违纪苗头也都会在言行上有各种显性特征。要对照六大纪律,逐一总结规律,梳理违纪苗头的共性特征。要把这些特征细化、量化,成为约束党员干部的“紧箍咒”。要经常用党员干部的言行对照这些特征,一旦出现符合这些特征的现象,就要咬耳扯袖、念念“紧箍咒”,坚决避免违纪苗头变成违纪事实。
要从线索上界定范围。群众举报是纪律审查线索的主要来源。2014年7月,中纪委对线索分类处置标准进行调整,去掉了“留存”方式。留存类线索虽然反映的问题不具体或者基本不具有可查性,但既然成为线索、被人反映,就存在形成违纪苗头的潜在风险和可能性。因此,对于此类线索,必须按照中纪委的要求,进行谈话函询、咬耳扯袖。
丰富咬耳扯袖的方法手段
当前,违纪形式呈现隐形化、多样化等特征,执纪监督面临的形势瞬息万变。要让咬耳扯袖成为常态,就必须在方法上推陈出新,归纳总结。要坚持在继承中探索,在探索中创新,逐渐完善适应现阶段执纪特征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行之有效的咬耳扯袖方法体系。
要使批评与自我批评常态化。没有严肃的党内政治生活,就难有党内关系的正常化,也就难以让咬耳扯袖成为常态。在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既是党内政治生活的一部分,也是咬耳扯袖的重要方法,是锻炼党性、加强思想教育的熔炉。炉子要经常生火,要保持足够的温度。要避免对照检查画像不准、自我批评轻描淡写、相互批评辣味不足等现象,批评与自我批评力戒消极敷衍、力求严肃认真,力戒“莺歌燕舞”、力求“刺刀见红”,确保咬耳扯袖达到红脸出汗的效果。
要使约谈常态化。2013年4月,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班子成员就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一对一约谈53位中央和国家机关的纪检组长、纪委书记。王岐山书记亲自约谈中央纪委驻财政部纪检组长刘建华等人。此后,约谈作为加强监督的一种方法,被广泛运用。实践证明,约谈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咬耳扯袖方法。要综合运用函询、廉政谈话、谈心提醒教育、诫勉谈话等多种约谈方式及时对易于滋生腐败的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和重点人员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打好“预防针”。
要使警示教育常态化。与其他方式相比,警示教育是一种范围更广、受教育面更大的咬耳扯袖方式,可以使党员干部以反面为戒、吸取教训、守住底线。要落实“一案双书”制度,不仅使违纪干部“洗澡治病”,也让更多的党员干部借机“照镜正冠”。要深度剖析身边案例,挖掘思想根源,编印《忏悔录》,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党员领导干部或重点领域、对口单位党员干部旁听职务犯罪案件庭审,用现场感受实现心理震慑。要把“一案双书”制度、《忏悔录》、旁听职务犯罪庭审活动当作三面镜子,照出廉政风险、变化轨迹和对法纪的敬畏感。
一把手、小头头、普通职工违反八项规定一视同仁
近日,新乡市纪委通报四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新乡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建伟公车私用、违规发放补助问题。2015年8月11日下午,张建伟驾驶本局车牌号为豫GD151警公务用车到新乡县农业银行刘庄支行接其爱人李某下班,随后又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71医院探视其亲属。2014年1月至2015年9月,张建伟在未经党组会研究的情况下,擅自安排该局工作人员王鸿翔、高志毅、卢金锋三人负责“12348”值班电话、律师值班工作。期间,该局为王鸿翔发放“12348”值班电话补助18250元,为王鸿翔、高志毅、卢金锋三人发放律师值班补助合计56450元。十八大以来,张建伟作为单位“一把手”、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顶风违纪,公车私用、主体责任落实不力,2014年、2015年因工作失职、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被给予三次党政纪处分,在群众中造成严重不良影响。2015年12月,新乡县纪委监察局给予张建伟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新乡县委免去其党组书记、局长职务,违规发放的补助予以追缴。
原阳县国土资源局职工周介有违规操办其子婚宴问题。2015年12月21日,周介有向组织报告在原阳县天府大酒店操办其子结婚宴席,申报30桌,实际操办35桌,超5桌,属申报数量不实,并违规收受礼金1500元,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2015年12月,原阳县国土资源局给予周介有行政记过处分。
封丘县公安局鲁岗派出所副所长靳开选违规使用警车问题。2015年12月31日上午9时许,靳开选驾驶豫G5571警车,在办完公事后将车停放在县城文化路北段一美容美发店门口,办个人私事。2016年1月,封丘县公安局纪委给予靳开选行政警告处分;责成该所所长曹恒梓作出书面检查。
获嘉县太山乡武贾洲村党支部书记武金灵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收受礼金问题。2012年9月至2013年3月,在太山乡武贾洲村养殖场围墙建设项目中,武金灵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规收受项目承建人现金2000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2016年1月,获嘉县纪委给予武金灵党内警告处分,并对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帮人办事自己不收钱,就没事了?
【条例原文】第八十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模拟案例】秦某,某县副县长,分管全县文化体育工作,中共党员。为发展县里体育事业、提高群众身体素质,县政府决定在县城修建一个大型体育馆。工程招投标阶段,秦某的老同学、当地建筑老板周某找到秦某,请其为自己承揽该项目提供便利,考虑到同学情谊,秦某答应了。事后,周某“知恩图报”,多次给秦某送去财物,但考虑到现在管得严、风声紧,秦某皆予拒绝。之后,在秦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周某送给秦某儿子5万元人民币。直至他人举报案发,儿子也未将收受周某财物一事告知秦某。
“办事者不收钱,收钱者不办事”。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存在这样的认识误区:帮别人办事,只要自己不收钱,就不会违反纪律。殊不知,依据新近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不仅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有违纪律要求,一旦管不好亲属,自己办事、亲属收钱,只要情节较重,一样违反廉洁纪律。
具体到秦某的案件,浙江省杭州市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朱春根告诉记者,由于秦某对儿子收受他人财物一事并不知情,不能认定其构成收受他人财物错误,但这并不妨碍他构成违纪。
他解释道,《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条将党员干部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亲属收受对方财物的情况,纳入纪律规制范畴,体现了党纪严于国法的要求。这意味着,一旦亲属收受了他人财物,且情节较重,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的党员干部哪怕对此不知情,也要受到处分。本案中,秦某利用职权为周某谋利,其子收受周某5万元,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党纪处分。如果秦某对其子收受周某财物一事知情,则构成受贿。
实践中,不仅存在党员干部为他人谋利,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收受对方财物的情况,如在浙江省衢州市委原常委叶志翔那里,“丈夫办事,妻子收钱”便是固定模式;还存在如情妇这样的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情况,如安徽省阜阳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太和县委原书记刘家坤便常常冲在前面为他人办事,情妇赵晓莉则在背后收钱。对此,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条也将此类情况纳入了惩戒范畴。
“党的纪律决不允许党员干部利用职权为所欲为,也不允许他们的身边人就此获益。”朱春根提醒,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严以用权,就要严格按规矩办事,并加强对身边人的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任何时候都不能公权私用、以权谋私。
定力过硬,才能经得起考验
定力,在很多人眼里是虚的。其实,定力一点也不虚。
定力是一种信仰力、一种洞察力、一种意志力、一种自信力。心有定力,则能抵御诱惑;保持定力,则能笃定守志;涵养定力,则能干净身安。守不住定力,轻者违纪,重者违法。
受贿1.1亿元的广州市委原书记万庆良就是一个缺乏定力的例证。他在忏悔录中说:我之所以从一名党的高级干部沦为违法犯罪分子,最根本的原因是严重缺乏政治定力、严重缺乏宗旨定力、严重缺乏理论定力、严重缺乏法纪定力。
定力如山才能不迷失。对一名党员干部来说,缺乏政治定力,就会妄议中央,对党不忠诚;缺乏宗旨定力,就会公权为私,损害群众利益;缺乏理论定力,就会失去免疫力,很容易被“俘虏”;缺乏道德定力,就会失去敬畏,丧失原则立场;缺乏法纪定力,就会心中无戒,出现这样那样的跑冒滴漏、脱轨越界。
不具定力,识得破照样忍不过。《醒世恒言》有则故事:官吏薛某醉卧湖畔,梦中化鱼,恰逢渔人垂钓。明知吞饵必遭大祸,偏偏抵抗不住香饵诱惑,吞钩被钓。此种结果,根子在定力不行。反之,有了定力,则什么样的诱惑都能忍得过。不为物惑,不以情移。现实生活中,很多腐败分子,大都类似薛某,识得破却忍不过。很多勤廉榜样,之所以干净干事、一生平安,皆是缘于具备坚强的定力。
对如何正风肃纪,今人讲“不敢”“不能”“不想”,其中“不想”是理想状态。对如何廉洁为官,古人讲“见理明而不妄取”“尚名节而不苟取”“畏法律保禄位而不敢取”,其中“见理明而不妄取”是最高境界。无论是今天的“理想状态”,还是古代的“最高境界”,都离不开定力的支撑,都需要在“我心有主”中保持“不贪为宝”的信条。
事实反复证明,能否逾越廉与贪之间的界限、公与私之间的红线,就在于有没有定力。保持住定力,就不会越过底线、踩到雷区。物质诱惑再炽热,只要心有定力就不会妥协;监督可能有缺位,只要心中有戒就不会出轨。郑培民办事公正,“不给别人一点送礼的理由,不给自己半点腐败的念头”;陈玉晋不怕考验,“你有千条妙计,我有一寸方规”……他们皆是保持定力的典范。
相反,没有了定力,很容易湿了“鞋子”,守不住“第一次”,导致不复顾惜、为所欲为。倪发科爱玉成痴,结果栽倒在自己的“雅好”上;万庆良被查前几天,还到会所里大吃大喝。那些所谓的山珍海味、奇珍异宝,就像诱饵一样,引诱心无定力的党员干部堕入深渊。
胜人者有力,自胜者强。定力,看似属于静态之范畴,实则是理想信念的内聚,是人品官德的外化,直接受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这一“总开关”的控制。那些信仰丧失者、精神迷失者、道德缺失者、宗旨丢失者,是绝不会有定力的。
定力好比“定海神针”,能够让人在形形色色的诱惑面前,在糖衣炮弹的考验面前,稳得住心神、守得住底线、防得住围猎、站得住脚跟、挺得直腰杆。而定力的保持,所需的是经年累月的修炼,对党员干部来说,要坚持“吾日三省吾身”,活到老、学到老、改造到老,自觉践行“三严三实”,不断强化党性修养、理论修养、作风修养、道德修养。惟其如此,才能保持“臣门如市,臣心如水”的定力和“宠辱不惊、得失无意”的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