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释义
组织、参加分裂党的集团、活动,是对党组织不忠诚不老实行为,属于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三条分两款对此作出规定。第一款规定,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二款规定,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相关规定
党章第十条规定,“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第三条规定“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是每名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1980年印发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在党内组织秘密团是分裂党和颠覆党的犯罪行为。共产党员绝对不允许参加反对党的秘密组织和秘密活动。”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不准在党内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坚决防止野心家阴谋家窃取党和国家权力”。
秘密集团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本身就是分裂党的活动。“秘密集团”一般是指由党内少数人以秘密勾结、阴谋串联的方式建立的,从事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分裂党的活动的组织。处理时注意区分组织者与参加者,对组织者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参加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