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深化以案促改的实施办法

2021-05-14 16:30 来源: 凤泉区


关于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深化以案促改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和深化以案为鉴、以案促改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各级纪委监委和区委关于深化以案促改工作的部署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中共河南省纪委关于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深化以案促改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一体推进“三不”方针方略指引下,深化以案为鉴、以案促改,让“严”的主基调更加鲜明,让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更加巩固,在新发展阶段以党的建设高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高质量。

第三条 坚持把以案促改作为一体推进“三不”的重要抓手和有效载体,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围绕查办的每一起案件尤其是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四风”问题,在案发单位、辖区或行业系统党员干部中深入开展教育警示,剖析案发原因、整改突出问题、扎紧制度笼子、推动标本兼治,实现查办一起案件、教育一批干部、健全一套制度、整顿一方风气,着力从根本上解决查而不止、纠而复发、屡治屡犯问题。第四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以案促改作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一项制度化常态化工作,强化不敢腐的震慑作用,增强不能腐的约束功能,巩固不想腐的思想根基,一体推进“三不”,实现统筹联动、同向发力、效应叠加,真正把以案促改的成效体现到净化政治生态上、体现到服务保障中心工作开展上、体现到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上、体现到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上。

第五条 以案促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紧密结合,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以全面从严治党新成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坚持深化标本兼治,一体推进“三不”体制机制建设,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统一、最大化;

(三)坚持有案必改,注重因案制宜,区别不同情况、分级分类指导、科学精准施策,增强以案促改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做到“一案一总结、一案一警示、一案一整改”;

(四)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认真整改突出问题,力戒形式主义,务求工作实效,推动形成常态、取得长效。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党组织、公立学校、公立医院以及行政村(社区)等基层党组织。

第二章 体制机制

第七条 深化以案促改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纪委主导推进、部门密切配合、案发单位具体落实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八条 各级党委(党组)承担以案促改主体责任,把以案促改列入党委(党组)重要议事日程、党建重要任务,纳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和述职述廉内容,统一领导、统筹推进、督促落实。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应当亲自抓、负总责;班子成员应当落实“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以案促改。

第九条 各级纪委履行协助职能和监督职责,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主导推动以案促改,监督检查以案促改落实情况。

区纪委监委各派驻(出)机构负责督促指导、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党组以案促改开展情况。

区纪委监委宣传部,应当加强与区委以案促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协作配合、联系沟通,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条 区纪委监委组织部要把以案促改工作列入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并开好以案促改专题民主生活会或者组织生活会。区纪委监委宣传部要加大以案促改工作宣传力度,扩大覆盖面、影响力。

第十一条 区委巡察办要把以案促改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巡察内容,着力发现问题、督促整改,确保以案促改工作取得实效。

第十二条 案发单位党组织应当积极主动围绕本单位、本系统新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开展以案促改,既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充分体现纪法约束的硬度和威慑,又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充分体现组织的关怀和爱护。

第十三条 有关系统、行业和领域的主管部门党组应当加强组织协调、综合指导和监督检查,针对本系统、行业和领域违纪违法案件暴露出的突出问题,统筹组织开展以案促改,推动完善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

第三章 案例运用

第十四条 在开展审查调查工作时,应当同步启动以案促改,加强内部协作配合,打通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教育整改等环节,形成工作合力,用足用好违纪违法案件,推动以案促改扎实有效开展。

(一)区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室、审查调查室应当通过思想政治工作,促使被审查调查人深刻反省、认识错误,撰写忏悔反思材料;在查清违纪违法问题的同时,研究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监督的短板、治理体系中的风险或漏洞,提出整改建议,撰写形成高质量案件剖析报告。上述部门如认为所承办的案件不宜开展以案促改,应书面提出意见建议交区纪委监委宣传部,并由区纪委监委宣传部按照程序报请委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可以不组织开展。

(二)区纪委监委审理室在处分决定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及时将处分决定、忏悔反思(检讨)材料、主要违纪违法事实材料、案件剖析报告等移送区纪委监委宣传部。

(三)区纪委监委宣传部结合案件情况,根据发案问题的影响面、倾向性、普遍性,区分确定典型案件与一般案件。对典型案件,向案发单位、涉案单位或者关联单位(以下统称案发单位)制发纪检监察建议书;对一般案件,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相关监督检查部门,监督检查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制发以案促改提醒书,督促案发单位开展以案促改,区纪委监委宣传部负责对以案促改提醒书进行统一编号。

(四)区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室负责对联系地区和单位开展以案促改工作情况的日常监督,全面加强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并将日常监督情况每季度通报宣传部。

(五)区纪委监委宣传部应当做好典型案件警示教育资料的收集工作,在审查调查、宣读处分决定、检察机关公诉、法院判决等关键阶段和环节,及时采集留存视频、图片等资料,根据需要撰写典型案例通报、拍摄警示教育片。

区纪委监委各派驻(出)机构围绕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可以制发纪检监察建议书或者以案促改提醒书。

第十五条 下列案件一般应当作为典型案件开展以案促改:

(一)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

(二)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的案件、“四风”问题等;

(三)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尤其是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脱贫攻坚和民生领域的腐败案件;

(四)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者造成恶劣影响被问责的案件;

(五)其他具有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的违纪违法案件。

第十六条 对新发生的典型案件,案发单位收到纪检监察建议书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制定以案促改专项工作方案,充分征求乡镇(街道)纪(工)委或区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意见后,报区纪委监委宣传部和所联系的监督检查室审核后组织实施。

工作方案应当包含教育警示、查摆剖析、问题整改、建章立制等环节,开展范围一般为案发单位全体党员干部,必要时可以在案发地区、行业系统等更大范围开展,工作时限一般为3个月。

第十七条 对新发生的一般案件,案发单位收到违纪违法人员的处分决定后,应当同步启动以案促改。在以案促改提醒书送达后10个工作日内制定以案促改专项工作方案,报所联系的区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室审核后组织实施。

工作方案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危害程度、社会影响等,确定科学合理的范围,采取简便易行的程序、方式,注重因案制宜,深化以案为鉴,工作时限一般为2个月。

第十八条 年度内未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单位,应当针对本辖区、本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选取本系统、本行业或者外地、外单位违纪违法案件,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有效深化以案为鉴、以案促改。

第四章 教育警示

第十九条 案发单位应当深化以案为鉴,坚持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围绕违纪违法案件,做实做细同级同类党员干部的思想道德教育、党纪国法教育和警示教育,以案释德、以案释纪、以案释法,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始终葆有敬畏之心,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增强不想腐的自觉。

第二十条 案发单位对典型案件启动以案促改,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召开警示教育大会。

警示教育大会一般按照宣读以案促改专项工作方案、宣读处分决定或者法院裁判文书、宣读忏悔反思材料或者个人作检查、领导班子成员代表和重点岗位代表发言、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讲话、分管县级干部提要求等程序进行。

区纪委监委宣传部、监督检查室应当加强业务指导,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派员参加会议。

第二十一条 案发单位对一般案件启动以案促改,应当注重因案制宜。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法的,可以在领导班子范围内开展,其他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的,可以在其所在党支部(党总支)、党小组开展。开展以案促改的方式,可以采取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案情通报会或者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讨论等形式,强化教育警示,引导党员干部深刻汲取教训。

第二十二条 案发单位应当强化正面教育,注重涵养廉洁文化,引导党员干部增强党性观念、纪律观念、规矩意识,注重家风家教,自觉追求高尚情操、坚守道德底线、远离低级趣味。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把深化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作为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的重要举措,采取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三会一课”、印发典型案例通报、拍摄警示教育片、组织旁听职务犯罪案件庭审等多种形式,丰富教育内容,增强教育实效。

第五章 剖析整改

第二十四条 案发单位应当把问题整改贯穿以案促改全过程,认真查摆剖析,整改突出问题,健全完善制度,扎牢不能腐的笼子。

第二十五条 围绕典型案件开展以案促改,案发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或者组织生活会,查摆剖析突出问题。区纪委监委宣传部、监督检查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派员参加会议。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结合案情,从五个方面查摆剖析:

(一)查理想信念,看是否存在党性修养弱化、宗旨意识淡化、初心使命褪化问题;

(二)查主体责任,看是否存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问题;

(三)查日常管理,看是否存在管理不严格、权责不对等、业务不规范、流程不明晰问题;

(四)查监督制约,看是否存在监督缺位、越位、不到位问题;

(五)查制度机制,看是否存在制度机制不健全、不完善、执行力不够问题。

第二十七条 案发单位应当坚持改作风、强党建,认真整改党的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思想教育,弘扬新风正气,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切实提高党组织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

第二十八条 案发单位应当坚持改管理、促发展,认真整改日常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明确管理责任、加强内部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内控机制,严格履行职责、强化风险防控,实现党的建设和业务工作相互促进,推动各项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九条 案发单位应当坚持改监督、严约束,认真整改监督制约方面存在的问题,严格落实党组织的党内监督主体责任,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持续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对同级的监督、对下级的监督,紧盯关键岗位、薄弱环节,坚持抓早抓小,坚守重要节点,强化政治监督,做实日常监督,建立健全监督体系和机制,切实提升监督实效。

第三十条 案发单位应当坚持改制度、堵漏洞,认真整改制度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围绕授权、用权、制权等环节,细化明责、履责、追责等事项,堵塞漏洞、补齐短板,对现有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动态调整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建立权力运行可查询、可追溯的反馈机制,认真落实制度执行责任制,强化制度执行力,推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十一条 案发单位对查摆发现的普遍性突出问题,应当开展专项治理,制定工作方案,突出整治重点,强化整治措施,务求工作实效。

区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室应当对其所联系的案发单位存在的普遍性突出问题,可以提出开展专项治理建议,督促指导案发单位开展专项治理。

第三十二条 案发单位应当坚持立行立改与长期整改相结合,对照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对需要长期整改的事项,持续抓好问题整改。区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室、区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应当持续跟进督导。

第三十三条 以案促改专项工作结束后,案发单位应当形成工作报告,分别报区纪委监委宣传部、监督检查室。

第六章 拓展延伸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系统谋划、持续推进,在点上着力、线上延伸、面上拓展,推动形成多层次、全覆盖的工作格局,增强一体推进“三不”叠加效应。

第三十五条 坚持把深化以案促改与推动高质量发展紧密结合,积极推行“以案促改+”工作方法,聚焦实施重大国家战略、打赢三大攻坚战、抓实“六稳”“六保”、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开展以案促改,推动新发展理念落地,更好融入新发展格局。

第三十六条 坚持把深化以案促改与提升治理能力相结合,聚焦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部门和行业,审批监管、执法司法、金融信贷、工程建设、资源开发、公共资源交易、公共财政支出等重点领域,以及案件易发多发的地区和单位,有针对性地选用典型案件,在全系统、行业或者领域开展以案促改,抓住政策制定权、审批监管权、执法司法权等关键点,推动重点领域监督机制改革和制度建设。

第三十七条 坚持把深化以案促改与完善监督体系结合起来,推动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巡察监督贯通衔接,把治标成果更好转化为治本成效。

第三十八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有针对性地选用典型案件,采取灵活方式推动以案为鉴、以案促改。

区财政局党组应当加强对归口管理的国有企业以案促改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应当聚焦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推动以案促改制度化常态化向行政村(社区)拓展延伸,实现全覆盖,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提升乡村治理水平,服务乡村振兴战略。

第四十条 行政村(社区)以案促改应当围绕基层党建、换届选举、民生资金拨付使用、“三资管理”、项目建设等方面的违纪违法案件和涉黑涉恶、损害群众利益等案件,综合运用基层党员干部乐于接受、便于参与的方式方法,贴近行政村(社区)工作和人员队伍思想实际开展以案促改,突出简便、高效、管用。

第四十一条 针对行政村(社区)以案促改查找出的、需要本地本部门集中整改的突出问题,区有关职能部门党组、乡镇(街道)党(工)委应当承担整改主体责任,建立整改台账,细化整改措施,整改落实到位。

第七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二条 区纪委监委宣传部承担统筹协调、综合指导、检查考核职责。区纪委监委干部监督室负责全区纪检监察系统的以案促改工作。

第四十三条 区纪委应当加强对以案促改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体制机制建立运行、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和开展教育警示、查摆剖析、问题整改、建章立制等情况,以及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主导推进情况。

第四十四条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个别谈话、问卷调查、列席民主生活会或者组织生活会、考评考核等方式进行。考评考核包含日常考评和年度考核。

第四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每年年底要对以案促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形成年度以案促改工作报告分别报区纪委监委宣传部和所联系的监督检查室。

第四十六条 区纪委监委应当健全完善以案促改工作考评办法,将各单位以案促改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内容。工作考评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量化标准、分级实施,结合日常、综合评定,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监督检查结果由区纪委监委负责通报,并呈报区委。

第四十七条 区纪委监委及时提出工作建议,对以案促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的,通过约谈、通报批评、问责等方式,推进以案促改落到实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共凤泉区纪委关于推进以案促改制度化常态化的实施意见》(凤纪〔2019〕42号)和《中共凤泉区纪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以案促改制度化常态化的通知》(凤纪办〔2020〕9号)同时废止。

 

 中共凤泉区纪委办公室          

                             2021年1月25日印发


 

 

附件:

以案促改制度化常态化工作流程图.doc

 


责任编辑: 凤泉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