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辉县市纪委关于对人民法院高庄法庭庭长李如吉工作中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通报

2021-01-06 18:00 来源: 辉县市纪委监委

  2011年4月,辉县市宇丰铸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丰公司)起诉新乡市德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经辉县市人民法院调解,由德荟公司负责对承建的宇丰公司厂房进行修复。同年7月,德荟公司未履行相关义务,宇丰公司申请执行,李如吉负责此案。2017年9月,辉县市人民法院下发执行决定书,将德荟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年12月,根据上级法院安排,辉县市人民法院要求将失信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系统。由于李如吉个人原因一直未对德荟公司采取限制消费。直到2018年9月,李如吉才提请合议庭合议,对德荟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对此,李如吉应负直接责任。经查,李如吉还存在违反组织纪律、不正确履行案件办理职责等问题。2020年10月,辉县市纪委决定给予李如吉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警示教育】李如吉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人民法官,违反工作纪律,不正确履行案件办理职责,未及时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从中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理念,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为官不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从严执纪,严肃查处各类失职渎职问题,对顶风违纪行为要严查快办,加大问责力度,并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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