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如下工作程序:
(一)受理范围
1.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2.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3.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二)信访举报渠道
1.向纪检监察机关邮寄信件反映的;
2.到纪检监察机关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的;
3.拨打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电话反映的(0373-2826308);
4.向纪检监察机关的检举控告网站、微信公众平台、手机客户端等网络举报受理平台发送电子材料反映的。
(三)工作原则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处理检举控告,鼓励支持检举控告人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
2.依规依纪依法。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以及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处理检举控告,引导检举控告人依规依法、理性有序地反映问题。
3.保障合法权利。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既保障检举控告人的监督权利,又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4.分级负责、分工处理。按照管理权限受理检举控告,建立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等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四)不予受理事项
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的以下事项,不予受理:
1.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3.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五)工作流程
前期准备:来信、来访举报线索的消毒、分拣、拆封、装订、分送;网络举报的下载等。
受理登记:对来信、来访接谈、电话和网络举报内容进行逐件研判,详细登记。
办理处理:根据信访举报反映的具体问题进行详细筛选,建立台账,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