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卫滨区纪委监委机关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2020-11-11 17:03 来源: 卫滨区纪委监委

卫滨区纪委监委机关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一)印章使用批准权限

1、凡在纪委(监委)红头文件、账目款项、重要数字,以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责任书、承诺书等重要材料上加盖公章的,必须由书记(主任)同意签字后盖章。

2、凡涉及个人事项需加盖公章的材料,如贷款、担保、落户口、公积金提取等一律由书记(主任)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3、凡涉及到财务、人事、工资等内容的各类型报表、报告、申请、便函、介绍信等必须由书记(主任)同意签字后盖章;属经常性工作的,经书记授权,可由主管副书记同意签字后盖章。

4、一般业务报送的材料、便函,需加盖公章的,由审核材料的分管副书记或常委(委员)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5、凡外单位或外单位人员因评先评优、职务任免等事宜需我单位给出意见或开具相关证明的,需凭相关文件和所在单位介绍信,经主管副书记同意,并由审理、党风政风、信访(案管)三室主任共同签字后,方可盖章。

6、委机关介绍信盖章时均应由分管副书记批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介绍信由办公室统一编页,存根由专人保管存档。

(二)禁止条款

7、公章禁止带出本单位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书记批准或授权主管副书记批准后方可带出。公章带出期间,仅限借用人本人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8、对行文不规范(字迹潦草、有明显涂改痕迹、表达不清、落款单位不明)的文档,拒绝加盖印章。

9、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单位公章、二级机构公章和科室专用章。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书记签字同意后,方可用章。

(三)用章程序

10、凡启用公章,经办人需出示领导签字或由领导电话告知公章管理人员,然后认真填写公章启用登记表;经办人在“公章启用登记表”上签字并填写清楚登记时间、文件材料名称、份数、批准人和需要说明的事项,公章管理人员进行审核,确保无误后方可盖章。对经办人存在有意隐瞒用章事由、不实事求是填写、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不予盖章;性质严重的,追究经办人责任。

11、公章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管理,按照管理程序办事,应当认真核对有关内容,使用人所填写的内容和拟使用公章的文稿材料不符的,不予用章。否则,出现事故,责任由公章管理人员承担。

13、规范使用印章,做到“齐年盖月”(即印章的左边缘与落款日期的年相齐,月、日盖在印章的下面);盖章时用力要均匀,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适度,保证印迹端正、清晰。

14、有下列情况,公章必须停用:单位名称变动;公章使用损坏;公章遗失或被盗,声明作废。

15、经批准停止使用的公章由纪委办公室统一封存或送相关部门销毁,不得私自处理。

(四)印章的保管

16、纪委(监委)公章、党风廉政宣教中心公章由办公室保管,各科室公章由各科室专人负责管理,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私自转交他人代管;保管人员要建立“公章使用登记表”,按照规定程序使用,严禁私自交于他人。

17、保管人需负责对印章保管的安全,公章存放在指定安全的地方,严禁擅自携带外出。

18、公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主管领导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公章专管员外出,移交公章时,需由主要领导同意。

19、保管人需负责对印章的保养,使用中达到干净、字迹清晰、色调鲜艳。

20、保管人因工作需要调离,需办理公章交接手续。

21、公章遗失应及时上报,对外登报作废。

责任编辑: 卫滨区纪委监委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