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委机关干部的监督管理,规范机关干部离任交接工作,明确机关干部任期责任,防止违规违纪行为发生,保持工作连续性,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新乡县纪委监委全体机关干部(含借调人员)。委机关干部在办理调任、转任、辞职、退休以及其他原因离开岗位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工作交 接手续。
二、委机关干部离任交接的主要事项和内容
(一)重要工作事项。主要包括任职期间主要工作思路、工作目标、推进措施及进展情况;已确定开展但尚未开展或尚未完成的重要工作。
(二)财政财务事项。主要包括任职期末财政财务收支、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任职期末债权债务情况,包括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及应付未付的各种费用等;任期内已发生但尚未处理或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和诉讼事项;离任机关干部个人保管及使用的公物,如:笔记本电脑、手机、移动硬盘、U盘等物品。
(三)需要交接的其他事项。
三、 离任交接程序
(一)交接手续一般应在离任机关干部接到离任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二)离任机关干部应当自接到离任通知之日起停止所有经济往来的有关事宜。
(三)离任机关干部应当在接到离任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个人保管及使用的公物交委机关办公室。
四、离任机关干部对移交事项及有关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承担责任,对应交未交事项或移交资料失真的承担相应责任。
五、交接双方对财务资产等有关事项有争议的,以主管副书记审定结论为准; 交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六、离任机关干部应当主动办理交接手续,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交接手续或交接不清的,不予办理行政、工资关系转接等手续,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因未办理交接手续或交接不清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其责任。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