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干部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共新乡市委组织部、新乡市人事局《关于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新人〔2009〕1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享受年休假人员范围为委机关正式在编在岗人员。
第二条 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中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三条 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未扣发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四条干部职工年休假,实行计划安排与工作人员个人申请、单位批准相结合的办法。委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在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并考虑干部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干部职工的休假。
第五条 年休假不跨年度安排。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一次休完年休假的,也可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超过3次,每次不少于5天。
第六条干部职工休年休假不能影响工作正常开展。同科室人员不得同时休年休假,并要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保证每个室工作的正常开展。在休假期间若有特殊情况,因工作需要时,休假人员需立即返回单位。休假期满后,按时上班,逾期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第七条年休假的审批备案。干部职工休假一律填写《新乡县纪委监委干部职工休假审批表》。副书记休假,直接由书记审批;其他班子成员的休假,报分管副书记审核同意后,由书记审批;各室主要负责人及一般人员的休假,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分管副书记审批。所有干部休假情况报县纪委组织部备案管理。县纪委组织部负责年休假制度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