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举报的范围 (一)无法定依据或不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为; (二)违反规定强行委托或准许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行政管理权的; (三)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摊派钱物、索要赞助、提出强行购买指定商品或强行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非法设置有偿咨询程序的; (四)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吃、拿、卡、要、报”的; (五)执法不公、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六)执行公务态度生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或者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 (七)对不执行、或不能正确执行、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的行为不主动纠正或纠正不力的; (八)不履行公开承诺内容的; (九)未按规定公开有关文件和办事依据、办事职责、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条件、办事结果和办事纪律的; (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或未按规定告知办理结果的; (十一)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解答、不受理、不办理,或者放弃、拒绝履行职责的; (十二)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十三)对办理同类事项的不同对象,相同条件下不同等对待的; (十四)对不属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的; (十五)承办申请和事项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不与有关部门协商或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未报上级领导或机关裁决,擅作决定或置之不理的; (十六)对当事人申请办理事项的有关资料损毁、丢失或泄密的; (十七)设立的举报、投诉、监督、服务等面向社会的公开电话工作期间无人接听的; (十八)其他违反行政管理制度的行为。 二、不接受以下范围的投诉: (一)信访部门、监察机关已经受理的投诉; (二)投诉事项已经行政复议、仲裁或进入司法程序的投诉; (三)有关党员违反党纪及廉政问题的投诉; (四)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投诉; (五)对内部人事管理行为的投诉; (六)对终结行政裁决行为的投诉; (七)对刑事司法行为的投诉; (八)对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和行政裁决行为的投诉; (九)对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的投诉; (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的投诉; (十一)历史遗留问题的投诉。 (十二)行政监察机关无权管理的其他问题的投诉。 三、本网站受理举报投诉的办理: (一)根据被举报人的单位和职务,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二)有关具体规定详见本站“政策法规”栏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和《新乡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试行)》。 四、注意事项: (一)网上投诉只是反映问题的一种途径,还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其他形式进行投诉。 (二)提倡实名举报,署实名举报的请详细填写联系方式。 (三)请如实填写举报表单中的各栏目。填写“举报内容”一栏时,力求详尽,对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证据、涉及人员等要交代明确。标有 * 的为必填项目。 (四)为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限制恶意、重复举报和垃圾信件,提高网上举报的运行效益,本系统限制每台计算机每天只能提交5封信件。 五、投诉人应据实检举、控告,不得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告陷害他人。对借检举、控告、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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